关于EB-5第三方资金流转的五个问题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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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表时间:
  • 2017-08-30

近期以来,陆续在接到客户关于USCIS对第三方资金来源提供证据要求(RFE)的询问,表示很着急,在线等...

EB-5
美国EB-5投资移民

以前国内投资者通过这种方式转款的案例很多,例如通过香港的朋友换款,这样可以减少很多流程,节约时间。一般来讲没有什么大问题,只是最近USCIS提高了对这方面的审查力度。这在EB-5投资移民行业还是算比较正常的,根据每个投资者的情况不同,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

目前受质疑最多的是以下情况:

一名中国EB-5投资者将资金转入在中国大陆的第三方账户,随后第三方账户通过在中国大陆之外(通常是Hong Kong)的另一个账户,将等价金额转给EB-5投资者、投资实体(NCE)或代表EB-5投资者的托管账户。常规上来讲,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。只是更为保守的方式是,将资本存入EB-5投资者账户(人民币或美元都可以),然后直接转给EB-5投资实体。

那么涉及到这个重要问题,需要注意一下几点:

1.EB-5的要求

EB-5投资者必须证明他是将“本人”的资金置于风险状态,他必须是投资资金的合法所有人,并且证明这些资金是合法所得。USCIS要求EB-5投资者详细记录资金投入NCE的路径,这不仅是提供银行申明或存款证明那么简单。而在上述情况中,EB-5投资者的资金从未离开过中国大陆,USCIS就会询问,从第三方存入NCE的资金,究竟是否确实属于EB-5投资者本人,以及第三方在资金流转过程中,有没有违反当地的法律规定。

2.货币互换

布莱克法律词典将“货币互换”定义为,“两种金额相同、货币不同的互换合约”。那么这种情况下,EB-5投资者就必须证明,通过货币互换,由第三方存入EB-5投资者账户、投资实体(NCE)或代表EB-5投资者的托管账户的资金,事实上就是该投资者本人的资金。

3.EB-5投资者和该第三方的关系

USCIS还会要求提供双方关系的证明,例如认识多久了?如何认识的?如果该第三方是货币服务机构,那么USCIS就会要求提供该机构提供正当业务、有相应许可或注册资质合法从事该业务。这可能需要中国大陆和香港/澳门货币互换的解释和证据。

4.资金合法来源

在这个过程中,可能也会要求你提供转入第三方的资金合法来源的证据,包括收入证明、营业许可证,显示这笔转款的银行申明,等等。

5.政策调整?

这些新动作表明,USCIS在对待中国境外第三方转款的政策上有调整,主要是因为中国目前对资本外流限制比较严格,需要引起注意。而且EB-5政策4月可能还会有更大的变动,碰到这种情况时,一定要准备好充分的资料。

作者:Leo,欢迎转载,转载请注明出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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